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发布如下通告: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雨季来临前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以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完善森林草原防火预案,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培训,强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扑救各类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严格管控野外用火,确需在林区、林缘用火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督促检查。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各级森林警察要切实加大依法治火力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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