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清廉云南”建设行动要求,积极开展澄清正名激励担当作为专项行动,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公开澄清正名,充分营造了“为干事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笔者认为,对有问题的干部绝不放过,对没有问题的干部也不能让他们蒙受不白之冤。因此,为干事者撑腰鼓劲,不仅要及时公开澄清正名,还要严肃查处恶意诬告行为,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旗帜鲜明地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正确导向。 严查恶意诬告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一封轻飘飘的举报信、一个不经意的举报电话,就能让好干部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恶意诬告行为不仅干扰了正风反腐秩序,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资源,更让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长此以往,势必危害一方风气。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刑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国法都有相应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教育引导举报人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敢于亮剑,与司法机关建立对接机制,对恶意诬告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并抓住恶意诬告的典型进行公开通报曝光,释放出“别有用心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强烈震慑力。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激发干事创业热情。针对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的失误、错误,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根据《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该容的容,该纠的纠,充分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奖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给锐意进取、敢闯敢干的干部撑起“保护伞”,吃下“定心丸”,打消其后顾之忧,让其毫无顾虑地“撸起袖子加油干”。但是容错不是纵容,必须明确容错免责的界线,谨防“容错”被滥用,让投机取巧、偷奸耍滑者无空可钻。(雷红艳)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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