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共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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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普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