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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来源:普洱日报  时间:2020/03/13/ 10:20 点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共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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