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资讯 时政 热点 问政 公告 时评 党建 视觉 直播 专题 策划
 
当前位置:普洱网首页 >> 云资讯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来源:普洱日报  时间:2020/03/25/ 10:31 点击: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上一篇: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 ... 下一篇:百姓故事——29户村民和5户五保老人的故 ...
 
 
 
主办: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 承办:普洱市融媒体中心
普洱网投稿:puernews@126.com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1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2532015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3120240004 ICP备案号:滇ICP备11001122号-3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邮箱 jubao@12377.cn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举报邮箱smjidi@126.com 普洱网不良信息举报:0879-2147559
涉未成年专用举报电话:0879-2147559 举报邮箱:smjid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