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建立工作机制。普洱市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明确了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对标对表,真抓实干,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市委办、市政府办制定印发《普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并结合普洱市实际,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经过认定的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等方面赔偿内容,拓宽了方案适用范围,细化了具体情形,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增加了管辖职责不清时的解决方法。 开展线索排查。每年召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调度座谈会,督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报送案件线索,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办理移交案件。2020年,普洱市收到国家和云南省移交案件线索55件,经核实,55件案件线索均不符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已按时上报情况,并经省级审查通过。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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