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记者 臧灵 通讯员 张露) 2017年,徐某某让李某某帮其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建盖仓库,在南岭乡搭建养猪场房以及住房和办公室,完工后一直未支付余款。2018年,李某某多次找徐某某索要工程款,但徐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到后来又拒接电话。2019年3月6日,李某某将徐某某起诉至澜沧县人民法院。 澜沧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确认徐某某欠李某某工程款共计210632元,被告徐某某同意于2019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该调解书于2019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徐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澜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该案后,多次打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徐某某前来履行,但徐某某满口答应后,又拖延不来法院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澜沧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执行义务,却采取忽悠拖延、逃避执行的手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给执行工作造成影响。澜沧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同时将其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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