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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明确主体责任促使受处分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来源:《普洱日报》  时间:2021/09/12/ 10:45 点击:

 

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陈航  贺岩)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日前,普洱市出台《普洱市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受处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通篇文章”。

《办法》明确所在党组织履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好受处分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与日常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关爱家访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时,对受处分人员开展“一对一”日常教育,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账,了解掌握日常思想、工作、生活及存在的困难情况,督促受处分人员制定学习计划,落实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的整改措施。并要求主要领导在处分期内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至少开展一次家访,让受处分人员感受到组织关怀。

《办法》要求,党组织应对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对在处分期内能认错改错,思想端正且表现特别突出的党员干部,建立《正面清单》,并向组织推荐;对在处分期内认识不到位、有不良表现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部门反映。

普洱市纪委监委还将印发《关于做好受处分人员组织关爱教育的实施方案》,划定回访对象处分类型,按照“轻处分、重处分、移送司法”三类处分情况,对受处分人员进行组织关爱,既以党纪国法教育人,又以真诚关心温暖人,认真听取受处分党员干部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实际困难,保障受处分人员合理待遇。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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