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高彩仙) 近日,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印发《普洱市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监督执纪“通篇文章”。 《办法》所称受处分人员是指除受到开除公职以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 《办法》明确,要坚持“严”的主基调,通过惩戒与教育结合、严管与厚爱齐抓、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加强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进一步筑牢初心使命、放下思想包袱,以更加积极健康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切实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是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领导班子带头做好受处分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把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内容。 《办法》提出,受处分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要结合其错误事实和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工作,并进行“一对一”日常教育。在处分决定下发10日内进行谈心谈话,在处分影响期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时进行家访。党组织结合受处分人员处分期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对在处分期能认错改错、思想端正、表现特别突出的干部建立《正面清单》,并向组织推荐。此外,建立教育管理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台账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相关表格、开展家访情况报告、受处分人员综合评价报告、《正面清单》以及《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谈心谈话记录表》,并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工作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把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督促党组织扎实开展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受处分人员感受到组织关爱,排解负能量,激励其担当作为。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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