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断攀升,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从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实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点林区、重点区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广泛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通过悬挂森林草原防火五彩旗和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大火情监测,发生火情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并按要求及时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按标准储备物资,提前做好防大火抗大灾的各项准备,保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重兵投入、小火大打”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类扑火队伍要高度戒备,就近驻防,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强化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林权所有者等关键人员的具体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查,严格实行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或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普洱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