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记者 臧灵 通讯员 赵定国) 近日,被执行人叶某何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且隐藏、擅自转移处分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叶某何系澜沧江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2010年1月,叶某何与段某某协商,将公司的50%股份中32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段某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段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叶某何支付了30万元,又于当年12月20日以借款的方式向叶某何支付2.7万元。2010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事项。但此后叶某何既未向段某某予以利润分配,亦未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段某某。为此,段某某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何返还转让价款和承担支付违约金。 澜沧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调查结果,以叶某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澜沧县公安局移送了立案线索。澜沧县公安局立案后,将叶某何抓获。澜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某何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仍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被告人叶某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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