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主动替女儿还款助执行
普洱日报讯(记者 臧灵) 2014年6月,王月(化名)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阳(化名)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王月因经营不善生意失败,无力按时偿还借款,陈阳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月偿还借款110000元。
案件宣判后,2016年11月,陈阳向景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办案人员未发现王月有可供执行财产,陈阳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当本案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时,被执行人王月的母亲找到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代女儿偿还债务,只是暂时无法一次性给付,愿意逐月偿还直至还清借款。申请执行人陈阳同意此种履行方式。
2017年4月,王母向景谷县人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10000元,自2017年5月起,其每月按时向本院执行账户存入执行款2000元,从未逾期,直至还清女儿的借款。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