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墨江县公安局 墨江县融媒体中心) 近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景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景星街某购物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接报后,景星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墨江县烟草专卖局、景星镇市场监管所前往调查,并结合前期掌握的线索,经现场询问超市业主,调取销售记录和监控视频,确认该超市存在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案已移交墨江县烟草专卖局办理。 “电子烟”中多含有成瘾物质尼古丁,不仅如此,电子烟加热后释放的气溶胶可产生甲醛、烟碱、亚硝胺、苯等1类致癌物,烟雾中存在20种重金属,以镍和铬含量最多。青少年接触电子烟可能影响大脑发育,导致学习障碍和焦虑症,严重者可能造成急性肺损伤、哮喘等疾病。 新闻链接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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