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助企纾困系列政策,破除项目落地难、见效慢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 (一)健全民营经济领导机制 加强和充实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组长,有关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县(区)委每年召开1次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健全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企双月见面会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政企对接力度,倾听企业心声,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难题。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占县(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指标的权重;优化和拓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提高评议结果占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指标的权重。〔市委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考评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民营办、市工商联,各县(区)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领导干部每年到挂钩联系的民营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将挂钩联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考评。按季度通报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情况,切实提升工作成效。〔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营办、市工商联,各县(区)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确保政策达企惠企 (三)持续加大金融支持 强化“银政企”合作,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三张清单”推送制度,加大行业龙头企业精准支持,持续开展会诊帮扶。探索建立市级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县(区)参与,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增信分险,增强银行机构信贷投放信心。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简单抽贷、压贷、断贷。扩大信用贷、首贷、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业务规模,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力争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年均增长不低于2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企业项目用地 利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契机,预留重点产业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县(区)、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对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孟连(勐阿)边合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设立市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发展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等进行重点支持。在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基础上,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形成梯队培育机制。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首次纳规且连续在库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分3年给予45万元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月度升限的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年度升限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补助,以上企业(个体)当年掉库的不予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宣传及评价 强化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信息枢纽作用,构建惠企政策统一汇总发布机制。编制惠企政策指南、口袋书,免费向企业发放。统筹整合各类媒体渠道,高频次、广范围及时宣传推广惠企政策,提升政策传导的到达率、认知率。建立政策传导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调查评估,综合研判政策传导的市场主体到达率、认知率和运用率,定期反馈通报评估结果,对政策传导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市、县(区)两级财政充分保障各级各项惠企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企业。加强对资金到位情况的监测、督查、通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截留、拖欠行为,对重大工作失误启动问责。建立惠企资金绩效评估及挂钩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资金使用的绩效,定期通报,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与后续支持挂钩。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长效机制,定期发布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偿率排序情况,对清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区)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拖欠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追责问责。将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察、任用的参考内容。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减负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体系化服务机制 (八)成立“招商引资”指挥部、“助企纾困”指挥部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研究延链补链强链的重点方向,编制招商规划,建立招商引资专班制度,明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制定作战图、施工图,细化服务内容,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及工作时限,各级各部门照单推进、挂图作战。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市助企纾困工作指挥部,负责明确重点服务企业清单,调研、收集、汇总企业问题,制定问题清单,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及办结时限,各责任单位按时办结销号。“招商引资”指挥部、“助企纾困”指挥部定期分别向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进展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市招商委办、市民营办,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主管制、服务专员制 以服务体验大改善为目标,建立全方位、全周期、定制化的招商引资项目主管制、服务专员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为项目配备项目主管、服务专员。重大项目的项目主管由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副市长担任,重点项目的项目主管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服务专员在专员库中匹配。项目主管、服务专员一对一服务项目,项目主管负责协调重要事项和解决突出困难,服务专员全方位跟踪服务,实现全过程“帮跑、陪跑”。项目主管、服务专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自动转为对应企业的纾困主管、政策专员,实行全周期服务。〔市招商委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纾困主管制、政策专员制 由挂钩联系民营企业的领导担任纾困主管,政策专员在专员库中匹配。纾困主管和政策专员一对一服务重点企业,纾困主管负责协调市、县(区)各部门、金融机构等,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政策专员负责政策咨询、协调联系,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政策专员与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连接机制,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将证照办理、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优质咨询服务免费提供政策专员,为政策专员赋能。〔市民营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服务专员、政策专员队伍建设 从市级宏观经济、行业管理、要素保障部门中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结合产业特点、产业链需求,合理确定专员规模、结构,组建服务专员库、政策专员库。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制定服务专员、政策专员管理办法,并根据项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为其匹配服务专员、政策专员。市委组织部统一实施服务专员、政策专员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突出在服务项目(企业)一线识别、任用干部。(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委办、市民营办,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招商引资全过程服务数字化平台、助企纾困数字化平台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全过程服务数字化平台,实现招商引资项目任务分发、推进情况全过程数字化跟踪管理。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统筹一部手机办事通、“好差评”系统、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系统及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建立助企纾困数字化平台,实现企业办理事项的分办、督促、销号的全过程数字化跟踪管理。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全过程服务数字化平台、助企纾困数字化平台作用,实现企业“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市营商办、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投诉闭环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强化民营企业投诉受理,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建立民营企业投诉、分办、处理、销号、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定期在全市范围通报处理情况,确保企业投诉问题得到高效处置。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督查通报。对在为企业办理证照等过程中的“吃拿卡要”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强化法律保障机制,开设涉企纠纷办理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法官联系企业制度、被执行人信用激励和修复机制、“府院联动”处置破产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等。提高涉企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已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依法及时赔偿。着力化解企业间的欠款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营商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洱市原出台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实施期间,本措施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若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按上级规定执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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