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身为一名党员、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现给予罗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日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在糯福乡送达了一份处分决定书,同时给党员干部们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据了解,糯福乡阿里村班角老寨的村干部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糯福乡阿里村班角老寨集体活动室变卖,获利1500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党的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事件回放
此前,澜沧县纪委监委收到了一封举报信,反映糯福乡一名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问题,县纪委监委随即组成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研判并深入核查。 “那是我们集体的活动室,罗某某住了一段时间以后就把房子让给了他的侄女居住,这集体活动室倒成了罗某某自己的房子,也没有人管。”走访中,调查组从村民口中了解到,糯福乡阿里村班角老寨村民小组活动室建设于2007年8月,是在茅草房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投入资金,农户自发投工投劳建盖的集体活动室,房子所有权本应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活动室目前的“主人”却是罗某某的侄女,并且已经办理了宅基地证。 调查组找到了罗某某,开门见山地问道:“阿里村班角老寨的活动室是不是被你给卖了?集体的房子你为什么要卖?” “我媳妇是班角老寨的村民,那房子是以我媳妇的名义申请盖的,我家的房子我为什么不能卖?”罗某某振振有词。 调查组当即拿出事先调取的班角老寨2007年的建房补助花名册摆在罗某某面前问道:“花名册上哪一个是你媳妇的名字?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在证据面前,罗某某一时语塞,最终交代了实情。 原来,在2007年底,糯福乡政府安排罗某某到阿里村班角老寨负责茅草房改造项目的监督实施,好心的村民让罗某某暂时居住在集体活动室里,没想到罗某某竟然打起了活动室的主意。 在茅草房改造项目实施结束后,罗某某并没有从集体活动室搬出来,而是继续居住了一段时间,然后自作主张让其同村的侄女到活动室长期居住。一段时间后,见没有人过问此事,于2013年,罗某某便私自将活动室卖给了他的侄女,并协助其侄女违规办理了宅基地证。 最终,被侵占多年的集体活动室终于“物归原主”。 声 音 “因为我的过失,给村集体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我深感懊悔和自责。”面对审理室的纪检监察干部,罗某某自责地低下了头。(通讯员 杨正锋 罕珊)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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