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思茅区人民法院) 近日,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陈某某发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妨害诉讼、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给予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最终,陈某某为自己违反法律规定,妨害诉讼的行为“买单”。 思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陈某某在未得到另一被告陈某华授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书》,代理陈某华参与上述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陈某华了解情况后,多次信访、申诉。经司法鉴定部门笔迹鉴定,证实陈某某提交的2份《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签名笔迹不是陈某华本人所写。经过再审纠正后,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故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法官说法 陈某某以虚假授权委托书代理他人参加诉讼,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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