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第六号 《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2026年)立法规划》已于2022年8月2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并报五届市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告。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0月10日 为了推进我市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市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我市“两示范一胜地”建设目标任务,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2026年)立法规划》。 一、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是立法步伐提速。我市地方立法经过6年多的经验积累,加之立法队伍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立法步伐应当适当提速。二是项目覆盖面更广。在不突破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权限范围的前提下,要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有所体现,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三是向小切口立法转变。从过去单一的“大而全”的综合类项目,逐步向“小快灵”的小切口立法转变并形成互补。四是力求衔接统一。既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衔接,同时又要给自治县留下一定立法空间,保持立法工作的统一性。五是注重务实管用。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直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规范,提高法规项目的指向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质量,实现提质与增速相统一。 二、关于规划编制过程 202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划草案编制工作,通过向市人大各专工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发函和在《普洱日报》、普洱广播电视台等刊登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立法建议项目,至2022年7月下旬,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21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收集到的项目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与市人大法制委多次召开会议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筛选,对于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或者适宜自治县自主立法的项目进行了删除,对一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进行了补充。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2026年)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8件,项目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6件。 第二类项目:需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2件,即《普洱市乡村清洁条例》《普洱市亚洲象保护条例》。 第三类项目:其他需要临时增补的立法项目。包括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要求需要增加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议案并予以立案的法规项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确立增加的法规项目等,经过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立法规划项目确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提出的立法项目,经过立法论证,确实必要可行的,可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予以安排;本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向常委会报告。 四、贯彻实施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人大立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党委依法决策能够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确保立法决策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工作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决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或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都应及时向市委请示,进一步完善人大向地方党委汇报立法工作制度。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地方性法规起草审核关,提高法规草案质量,确保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立法工作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市委报告。切实把好立法项目选择、法规起草、法规审议三个关,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广泛凝聚共识。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宣传,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 五、五年(2022—2026年)立法规划 (一)《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起草部门: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二)《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三)《普洱市志愿服务条例》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起草部门:市文明办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四)《普洱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起草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五)《普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起草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六)《普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起草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七)《普洱市乡村清洁条例》 完成时限:2022—2026年五年立法规划期间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农业农村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八)《普洱市亚洲象保护条例》 完成时限:2022—2026年五年立法规划期间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起草部门:市林草局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联系委(室):市人大农业农村委 提请审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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