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生态损害! 江城县一非法狩猎者变“守护者” 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李长春) 近日,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发地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0月9日,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到康平镇瑶家山村老象脚村民小组“旧地团包”山林里用其持有的射钉枪打猎,打获一只鸟类野生动物。经鉴定,该鸟类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灰孔雀雉。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依职权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邓某某承担相应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由于邓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存在因案致贫风险,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江城县“林长+检察长+森林警长”工作机制,与江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动协作、充分磋商,提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江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森林巡护、山林防火、法治宣传等协助森林资源管护劳务工作,被告通过参加上述劳务工作代偿相应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确保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实现促进生态修复和生态平衡的良好成效。 庭审中,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劳务代偿形式赔偿损失。检察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呼吁社会公众以案为戒,善待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资源。 本案的办理,不仅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也营造了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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