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艾嘎) 近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在勐梭河左一支流河道开展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殖放流,非法采砂破坏生态资源案赔偿义务人艾某某、岩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价值3千元的7500尾鱼苗投放到河水中。这是西盟县执行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今年7月15日至10月11日期间,勐梭镇勐梭村村民艾某某、岩某某,在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办理采砂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在勐梭河左一支流东坡段顺河右岸吊桥下进行采砂售卖活动。 普洱市水利、渔业的相关专家在经过现场勘察鉴定后,认定艾某某、岩某某非法采砂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7000元。据此,市、县相关部门依法与两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对150立方米非法采砂量进行回填,对河道进行加固,放流价值3000元的鱼苗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仅仅是罚款或者判刑等,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这次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让破坏者进行修复赔偿,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西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岩空说。 近年来,西盟县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损害的水生生物资源,全力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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