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 001 号 思茅区兴成采石场: 2016年6月5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字[2016]5号),涉及自银毅、姚文芬、刘明芳、王玲丽等4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字[2016]5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2号 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半坡大石缸狮子岩采石场: 2016年6月5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字[2016]6号),涉及叶再芳、李国平等2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字[2016]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 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3号 普洱市思茅区兴成采石场: 2016年7月7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字[2016]7号),涉及云海萍、罗良、汪安惠等3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字[2016]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 24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4号 普洱市思茅区兴成采石场: 2016年7月7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字[2016]8号),涉及邓芳萍、高建会、汪德明、邹暑才、许汇全、夏金保、许如珍、刘明杰等8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字[2016]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 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5号 普洱市思茅区大寨惜民红砖厂: 2017年8月30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决字[2017]0006号),涉及鲁秀娟、李爱香、刘琼芝、罗晓琼、曾惜民等5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决字[2017]000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 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5号 普洱市思茅区华宇家具店: 2017年10月16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决字[2017]0007号),涉及杨占军等1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决字[2017]0007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 24日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决定书 思人社撤字[2024]006号 普洱市思茅区泰康矿化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8日,思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思人社监令决字[2018]0004号),涉及李亚萍等1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经核查,发现企业和人员存在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资格。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撤销思人社监令决字[2018]000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普洱市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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